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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达到新的高度,传统的“抑商”观念得以转变,直至在士人名儒之论中已有将商业与农业并重者,如黄宗羲提出了“工商皆本”的理论等。战争后,西方思想传入,林则徐、魏源、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等接受西方思想影响,对商业的认识更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林则徐提出许多“恤商”主张,如“似仍召集商民,听其朋资伙办,成则加奖,歇亦不追”,以期调动商人的积极性。王韬最初主张重视农桑而抑制商业,在考察资本主义商业后,王韬提出“恃商为国本”以及“商人富则国富”的结论。先后担任过曾国藩和李鸿章幕僚的薛福成在考察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四国后,认为“商握四民之纲”。郑观应重视工商业发展,因为商业侵略比军事侵略为祸更重,郑观应提出了“商战”的观点。
这一时期出现了新的商人结伙形式,会馆、公所制度出现。商业、科举制度发展下,会馆出现。会馆是同乡在客地的特殊社会组织和活动场所。最早的会馆如明朝永乐时期安徽芜湖人在北京设置的芜湖会馆还是同乡寓居和商界商洽之所,之后兼有为科举服务的功用。在明都北迁的情况下,外省行商云集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外,工商会馆兴起,明清时期,各省在北京的会馆、工商会馆达五百余处。何炳隶《中国会馆史稿》将会馆分为试馆、工商会馆、移民会馆,而工商会馆至为重要,尤其在清朝康乾嘉时期工商会馆十分繁盛。随着形势的发展,商业公所逐渐发展起来,与以同乡工商业者为主体的会馆不同,公所成员主要是同业工商业者。公所与会馆并不对立,随着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西方经济入侵加剧,会馆、公所突破了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在政府开展商战、创立商会的号召下,这些组织成为商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商业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中英《南京条约》约定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城市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并准许英商居住、通商。之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签订,通商口岸数量持续增多,通商口岸的出现对原有商业模式冲击巨大,这些城市开始了从传统商业市镇到近代商业城市的艰难转型。在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过程中,外商在通商口岸设立商会,企图以集体的力量推进扩张。道光十四年(1834),广州出现英商商会,两年后,全广州外商普遍参加的洋商总商会出现,道光二十七年(1847)六月,怡和洋行等八个英商在上海组成英商公会。此外,上海出现了由全体洋商组成的和明商会(Shanghai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即上海洋商总商会。,此后,在沪意大利、美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商人成立了各自的商会。之后在香港出现了洋商总商会。光绪十三年(1887),天津成立天津洋商总会。据初步统计,至光绪三十年(1904)中国商会正式成立前,中国已有广州、上海、香港、天津等六个洋商总会。
郑观应认为商会应建在各个商埠,商会以地方绅士为首,商人可以借助商会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中国如果要振兴商务必然要设立商会。光绪二十一年(1895),康有为在《上清帝书》及《条陈商务折》等文中提出国家应设立商会,“商会者何?一人之识未周,不若合众议;一人之力有限不若合公股”。商会一旦设立,并聚集商人之力,不但可以富民,更可以辟地。后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的张謇在《商会议》文中呼吁设立商会,建议在各行省设立总会,在各府设立分会,商会工作的开展由地方总督、巡抚保护。
光绪二十五年(1899),梁启超以“哀时客”之名于《清议报》发表《商会议》一文上下两篇。梁启超认为中国传统一行有一行之会馆即是一行之自治,但“第一,世界之文明日进,生所应办之事日增,不可不扩充其条理也。第二,各地虽能自治,而散处辽远,不相关问,不相友助,不可不扩充其联络之法也。第三,中国之积弱日益甚,而外国之逼迫日益急,非合群力不能自保,不可不扩充其力量也”。因此,必须在传统一行之自治的基础上扩充设立商会。此外,“旅横滨热血人”在《清议报》发表杂文《论不急设商会之危》:“今国既不能保我子民,则当思所以图变而自保种类。夫自保之法,莫若合群。商会者,即合群之实也。”
光绪二十二年(1896),总理衙门提交的《奏复请求商务折》中有在沿海的省会城市和通商口岸设立商务局之请。詹事府少詹事王锡蕃之《请仿泰西之例设立商会片》中有“查各国除专立商部外,复于各处城镇口岸设立商会。商会非商部所设,而为商部所准立。凡各国立会之处皆由国家办事,而其国家助之。公举董事集议以通达商情,振兴工艺,开拓利益为要”。因此,王锡蕃建议政府在沿江沿海各埠创立商会“专以联络各项商业急务,讲求出进口货物之利弊,详达各商家之隐情”。袁世凯曾就设立商会问题上奏称泰西诸国“各埠均设商会,国都设总商会,以爵绅为之领袖,其权足与议院相抗,并特设商务部专理其事。其经商他国者,则为置领事以统辖之,驻兵舰以保卫之…故商人有恃无恐,贸易盛而国以富强”。中国缺少类似的商人保护制度及官商沟通渠道,因此官贱商,商畏官,不能上下一气,“若不亟图整顿,恐中国商利外溢,将益重江河日下之忧”。
庚子之后,为自救,中国开始推行“清末新政”,工商业得到发展,绅商阶层逐渐在政治舞台上活跃起来。光绪二十八年(1902),盛宣怀并同吕海寰在上海与英、美、日等国代表商约谈判后说:“洋商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而中国会馆、公所界限分明,所以“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敌”。因此,盛宣怀等人奏呈设立商会。而且,“中国二十一行省之地,俨若分为二十一国,而皆各有半独立之象,又复各相联络,而后成此散漫无纪之国也,此种独立显见于财政为著”,通过设立全国性商业组织,将地方财政重新控制起来十分重要。
“窃维泰西向重商学,列为专门。其为商人者,皆以经营贸易之图,视同身心性命之事,用能任重致远凌驾五洲。日本地处亚东,风气早辟,虽其物产之盛不逮中国远甚,而商业蒸蒸日上,亦颇足与欧美抗衡。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商会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各国之能孜孜讲求者,其商务之兴如操左券。中国历来商务素未讲求,不特官与商隔阂,即商与商亦不相闻问。不特彼业与此业隔阂,即同业之商亦不相闻问。计近数十年间,开辟商埠至三十余处,各国群趋争利,而华商势涣力微,相形见绌,坐使利权旁落,浸成绝大漏卮。故论商务于今日,实与海禁未弛以前情事迥异。臣等忝膺恩命,亟思振兴商政,上慰宸廑。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画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夫商会之要义约有二端:一曰剔除内弊;一曰考察外情。中国商人积习,识见狭小,心志不齐,各怀其私,罔顾大局。即如丝茶两项,为出口货之大宗,往往以散商急思出脱,跌盘争售,而一二殷实巨商亦为牵累。其他货物之作伪掺杂卒至亏本者,难以枚举。有商会则亟宜声明罚例,儆戒将来,此则剔除内弊之说也。中国地大物博,百货殷阗,特以制造未精,贩运不广,利归外溢,亟待挽回,即如玻璃纸张洋蜡肥皂之类,凡洋货之适于民用者,皆华商力能仿造之货。如果办理得法,逐渐扩充,不徒自造自用,并可详探各国市情,以广销路。有商会则必应议设公司,藉图,此则考察外情之说也。惟商会之设,其中详细节目,应由各商自行集议酌定会章,具报臣部查核。至提纲挈领臣部实总其成,入手之方端资提倡。臣等公同商酌,谨拟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如蒙俞允,即由臣部刊刻颁行,并拟劝谕各业之商务较巨者,先在京师倡设商会,以开风气之先。至外省各业商人,有能并心一志筹办商会者,应责成该处地方官,俟该商等将会章呈案时,即行详报督抚咨部,不得稍有阻遏,以顺商情。此项章程,将来或有增改之处,仍当随时奏明办理。所有臣等酌拟商会简明章程缘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查设立商会,前经本部奏定简明章程通行劝办在案。现在风气日开,群情渐臻鼓舞,多设一处自可多获一处之益。惟是商会宗旨,系为彼此联络起见,若每州县中凡遇村镇就地各商均请设立分会,办法既觉纷歧,遇事恐反隔阂。自宜酌定界限,俾先立整齐画一之规,冀徐收集合团体之效。兹将酌订办法六条,通行札饬,札到该总会,即便遵照办理。嗣后仍宜切实劝谕,俾各属商家彼此广为联络。遇有禀请设立分会之处,应即随时转禀本部,不得稍有阻遏,致拂商情,是为切要。此札。”
至清末,全国商会总数达到九百六十九个,中国商会团体,“1902年只见于四个省份,到1905年就扩展到大半个中国,截至1908年,全国已有五十八个总商会(其中九个建于海外)和二百二十三个分会”。至宣统元年(1909),商会团体“直隶(含北京)为一百三十四个、山东一百零八个、河南九十八个、山西一百零六个、陕西四十七个、甘肃四十六个、广东八十五个、福建六十二个、贵州十七个、广西四十五个、云南二十二个、江苏(含南京、上海)一百一十五个、浙江九十六个、安徽七十个、四川一百一十九个、湖北七十九个、湖南四十一个、江西八十个”,商会遍布除蒙古和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区。清末最后几年,商会数量达到八百个并形成全国性网络。
“吾国商人,病涣散久矣。甲与乙不相谋,此业与彼业不相浃,此埠与彼埠不相闻,情势日益暌,能力日益弱,受压于官吏,受制于外人,循是不改,莽莽尘球,无复我华商立足地矣。比年以来,开明之士稍稍悟其非,翻然讲合群之理,海内外各埠,以次设立商会。今年十月,因上海商会之发起,召集各埠商会讨论商法,如期与会者四十余埠。呜呼!此吾国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也。虽然,商法者,商业一部分之事也。今试问与会诸公,舍商法外,吾商人所应注意所应研究者,殆别无一事之可言乎?又试问诸公,自今日大会以往,将遂仍前涣散,从此不相闻问已乎?抑年一莅会,仆仆道途,仅商法一事而已足乎?诸公远来之目的,上海商界发起是会之本意,当不如是也。商与商集合而成商会,其在今日明效大验,诸公既知之稔矣。若会与会联合而成大会,效力之大,必有十百于今日商会者。以积极言,则权利之请愿,实业之发达,力厚而事易举。以消极言,则外力之侵佚,官吏之压制,合谋而势不孤。凡此皆与会诸公所日夜往来于心目中而思得一当者也。区区之愚,以为宜乘今日组织一华商联合会,为海内外各埠商会总机关,为我全体华商谋极大幸福,庶毋负诸公今日远来之盛意。谬拟简章若干条,伏候采择,议决施行,简章列后。
“商会者,众商之会也”。商会是商人的联合会,虽与中国传统会所、公馆联系密切,却不是由会所、公馆简单演变而成,商会是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推行振兴工商、奖励实业改革,以及工商界给予积极回应,向西方学习而引入的新事物”。商会摒弃了会馆、公所各立门户的垄断和地方保护之做法,同时,商会内部的信息流动十分高效,为全国性的运动提供了可能,如可以“在根本没有国家调配和管理的背景下,就能够自发地组织和动员起来,在有着国家合法性认同的层面上,深入乡土之外的灾区开展赈灾行动”。商会数量众多,形成网络,商会的“组织网络联系是建立在组织制度基础上的,是一种制度化的网络,这种制度化也对商会组织网络运行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传统中国社会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经济形式的社会,商业的发展稳步进行。但开埠通商之后,对外贸易急剧增加,仅以汉口为例,同治四年(1865)间接对外贸易额为二千三百万两白银,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即增加至四千五百万两白银,同治六年(1867)直接对外贸易额为五十万两白银,光绪二十一年(1895)增加至五百四十万两白银。中国国内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投入工商业经营,工商业总值在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渐上升,同治十一年(1872)年至光绪二十年(1894)二十二年间,中国资本总额累计为二千零九十万余元,不足政府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光绪二十一年(1895)至民国二年(1913)十八年间,资本总额达到一亿二千零二十九万余元,平均年资本额占政府年财政收入的8%以上。至民国九年(1920),商业资本在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4%,从数据看,商业发展迅速。
与此相伴,这一时期商事纠纷数量剧增,尤其是开埠城市的洋商基于先进的工业生产水平在贸易中占据了优势,加之拥有特殊待遇,因此在贸易中屡有越轨行为,许多洋商不讲诚信,甚至各商使用的砝码都不一样,由此类情形引发的商事纠纷处理起来颇为复杂。对此,传统的行会公议力不从心,时商务大臣盛宣怀曾说:(行会)“互分畛域,涣散不群,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敌。”拘于领事裁判权,政府的司法机关也往往无从着力。在此情况下,构建新的商事纠纷解决模式以保护华商利益迫在眉睫,商会理案制度步入历史舞台。
光绪三十年(1904),政府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商会享有处理商事纠纷之权。第十五条规定,商会对于华商之间的纠纷有调处公断的权力,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服调处公断结果可再禀请地方官核办。第十六条规定,商会对于华洋商人之间的纠纷有调处公断之权。华商或洋商已将该纠纷向地方官或领事起诉,则尊重当事人意见。如地方官或领事的裁判结果并不公允,则可再由商会代为申诉。案情重大之华洋纠纷案件,可由商务总会总理禀告商部,由商部会同外务部办理。
因此,各地商会在设立之初均将解决争端之权能写入章程,如上海商务总会之章程中将“调息纷难,代诉冤抑”定为职能之一,并明确“在会华商争执之件,随时为之公断调处”。天津商务总会明确规定,商人之间的争议由商务总会评议,商人举告后,由商务总会总理定期邀集各商董处理。如当事人不认同商会理案结果则有权向商部禀报或就近向地方官起诉。苏州商务总会不仅将调处公断商事纠纷的权力写入章程,并拟定《苏州商务总会理案章程》,详细规定了苏州商务总会的理案范围、程序等。各地商会依据《商会简明章程》及《商会简明章程附则六条》等在其章程中明确解决争端之职能,并设置专职理案机构或人员、出台理案相关规定等建立商会理案制度。
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汉口正式设立商务总会,湖北巨商刘选青为总理,邓奇勋为协理。汉口商务总会在成立之初即制定《汉口商务总会章程》,将解决争端之权力写入章程并设置专职的理案议董。理案议董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品行端正;二、从事商业经营且为行会或商号的董事或经理,且每年的贸易量达到一定规模;三、熟悉公文案牍而客观公正。理案议董的任期、改选以及连任等与总理、协理及其他议董一致。宣统元年(1909)九月,《华商联合报》刊载汉口商务总会总协理议董名单,共八位名誉议董外,有三十位在职议董,其中理案议董为十六名,从理案议董的占比即可清楚解决争端是商务总会的重要工作。上海商务总会成立之初并未专设理案议董,但议董选举后议董分工任事仍有固定专负解决争端事宜,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上海商务总会议董改选,共选举议董十九人,两人为会议议董,两人为书记议董,四人为庶务议董,五人为理案议董,两人为调查议董,两人为纠仪议董,两人为中证议董。光绪三十三年(1907)修订的《上海商务总会章程九十二条》中设置了专职议董负责理案。专职议董须达到以下条件,一、品行良好;二、从事商业经营,“在沪有实业”,“系行号巨东或经理人,每年贸易为一方巨擘”;三、熟悉公文案牍且客观公正;四、商会会员;五、三十岁以上。苏州商务总会虽未专设理案议董,但商会的理案工作由商务总会各会董兼职承担且不得拒绝理案…
随着形势的发展,商会专职解决争端的机构评议处或理案处设立,天津具有代表性。天津设立商务总会前曾有部分商人反对商会裁判商事案件,“与人说合债务各事,此为和事老人,不得谓之商会。商会者,提倡商务者也”。但天津商务总会设立后下设文牍、评议、考察、收支、庶务五处,评议处即聘请负有名望的商人担任商会评议员负责商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天津商务总会评议处制定《办公专条》,《办公专条》规定评议案件的范围限于尚未提交诉讼的商人间争议,此外,评议的程序、评议的依据等均有详细规定。
光绪三十四年(1908),天津商务总会修订《办公专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评议处受理商事纠纷须提供禀呈,评议前各评议员应先行研究待评议案件。评议时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书记员抄录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附卷。评议结束后,评议员应当注明评议详情并在评议后盖章。天津商务总会评议处的评议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民国初期,《商事公断处章程》及《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颁布后,天津商务总会于民国十四年(1925)设立商事公断处。
成都、重庆以及保定等地的商务总会则设立商事裁判所或商事公断处解决争端问题。光绪三十三年(1907),成都商务总会会董提议筹集款项,于商会设立商事裁判所,并议定各帮酌量抽捐作为经费。八月,成都商务总会正式设立商事裁判所,并拟定《四川成都商会商事裁判所规则》计一百零一条作为裁判商事纠纷之依据。根据该规则规定商事裁判所具有间接强制执行权,商事裁判所不仅可以评判商事纠纷,而且可以申请地方政府强制执行,商会在理案之一切调查、强制措施以及理案结果的执行等都可以直接禀告成都商务总局,并由成都商务总局移送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依据律文规定惩罚不配合理案的当事人或执行理案结果。光绪三十四年(1908),重庆商务总局设立商事裁判所,并以商会设立裁判所为“国家立宪、地方自治之先声”,同时,拟定章程四十余条,开始受理商事案件。
商事裁判所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四川省商务局曾在呈报四川宪台的公文中称成都商事裁判所试办两个月零五日已累计审理讼案二十三起,且均是案情复杂的买卖纠纷案件,裁判结果也得到了认可,当事人缴纳诉讼经费也颇为积极。商事裁判所还有助于收回华洋纠纷案件的裁判权,根据通商条约,华洋纠纷案件地方政府不得受理,华洋纠纷之洋商往往无从约束,有了商事裁判所后确实可以改善这一情况。商事裁判所权力、作用日盛,为加强控制,商务局要求:“至该所虽离局独立,仍当照章由职局选派通晓法学长于辩才之人随时到所监察,以资补助论断解决疑难,并令将裁判事由按五日一列表申报职局,详核其有无错误,其稍有不适当者,即指驳发还饬令覆加研究,不厌详求,其核无错误者,仍照章登报宣布俾众周知,以期互相纠正免滋流弊,归于至当。至此项申报表册按三个月由职局将该所裁判各案由汇报宪辕核明,立案备查,并恳摘要咨部,以免繁琐而期久远。”
《商会简明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凡华商遇有纠葛,可赴商会告知总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论,以众公断。如两造尚不折服,任其具禀地方官核办。”《商会简明章程》第十六款规定:“华洋商遇有交涉龃龉,商会应令两造各举公正人一人,秉公理处,即酌行剖断,如未能允洽,再由两造公正人合举众望夙著者一人,从中裁判。其有两造情事,商会未及周悉,业经具控该地方官或该领事者,即听两造自便。”从章程内容看,为避免出现外交问题,政府只是想将商会的调处作为华洋诉讼前的非正式程序。但实际上商会所做的工作远不止于此,如:
光绪二十八年(1902),天津商人张咀英开办松盛大麦啤酒厂,该厂并经天津商务总会备案并报农工商部批准注册。光绪三十三年(1907),德国“站人”牌啤酒在中国的包销商美商永康洋行向天津商务总会控告松盛酒厂侵犯其商标权,要求“严加查禁”。张咀英申辩:(两者)“商标逐加比较,实非酷似,不同之处甚多,德法文不同,出产公司不同,牌号不同,国旗不同,美女人名不同,人手持物不同,颜色浓淡不同,制造及发售处不同,封皮及瓶又不同”。天津商会判定:(两者商标)“既非酷似,即不足侵夺利权,无可科罚 ”,直接做出裁定。
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驻福州英国领事向福建洋务局控诉该城诸多铜铺号“仿制油灯,显犯彼国专业章程”。福州商务总会特地移函福建洋务总局,称“各工人所制各式之灯,确无假冒英国商标情事”。而且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会简明章程第二十六款有“内开凡商人能将中外原有货品改制精良者,即报商会考核,准其禀部酌给专照,以示鼓励”。“况所制之灯,其中机件亦非处处尽同,且无假冒商标”,要求洋务局与英国领事进行严正交涉,拒绝其无理要求。
在华洋商组织成立之目的主要是维护本国商人利益并协调商务活动,当华洋出现商业争端时,洋商组织多会参与其中。如宣统元年(1909)九月申报曾有报导:“奉省居留日商近日组织商业会所,与商务总会互相联络并议定权限,嗣后如有中日商人争议之事,其由日本商人起诉者,即由日本商业会议所随时照会商务总会,订期在商务总会公集评议;其由中国商人起诉者,即由商务总会随时照会日本商业会议,订期在日本商业会议所公集评议,总期和平办理,以免投官涉讼。”
当出现华洋商业争端时,中国商会也会与洋商组织组织商事仲裁判机构,协同解决。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天津日本商业会议所成立,为解决中日商人间的债务纠纷,次年七月与中国商会联合发布《日清商事调停章程》。章程第一条规定:“在天津日清两国人,因关商工有纠葛不清而禀请调停者,天津日本人商业会议所会同天津商务总会试为判断。”第二条规定:“禀请调停者,须将禀帖及调停合同呈请天津日本人商业会议所或天津商务总会,其禀内须书明,情愿遵守日清商事调停章程,且两造均须书名捺印或画押。”章程规定:“日本人商业会议所及天津商务总会各撰定委员三名以上。审理判断之委员长以日清各一人充当之。”“调停委员之判断者,以委员赞同过半数为决定,若可否同数,以委员长之合议决之”。与案情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充当调停委员。两造在调停裁判时须提供书证物证等各种证据材料。调停委员“可以随同请鉴定人鉴定所争之物件,或征专门家之意见”。调停毕,委员会制定裁决书,“且调停委员须要连衔署名盖印”。章程还规定,裁决书若有与当前法令相抵触者,或违反调停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或者有新的更公正确实的证据,自“宣告之日起,二星期以内,若两造有再禀者,委员再审之”。二审时“其初审之委员,不得重充”。章程要求:“日清商事判断所调停之事,不得再记讼端于他者,倘敢故违,委员可征收第三条所定保证金。若有不遵行调停判断之判决者,将其保证金可征收而给他造,移咨该管官宪,请治以相宜处分。”
如在汉口发生的“汪显述呈控良济保险公司不赔保款”一案,汉口商务总会议董汪显述向“良济保险公司”投保大昌木器铺房产,此后房屋失火,保险公司却拒绝如数赔偿,汪显述投递节略至汉口商务总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定章赔偿。此保险公司虽为外资,汉口商务总会依然受理,并将案情备文移请江汉关照会领事转饬该公司如数赔还,以符定章。此外,“松村洋行与汉丰公司退货纠葛案”、“李德风与武林洋行定货纠纷案”等等,汉口商务总会也均予以受理并移请江汉关道照会该国领事。
二十世纪初,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受理华洋商事讼案时,多偏袒洋商,而对华商任意拘拿提讯,毫不顾及体面。光绪三十年(1904)六七月间,上海商务总会专门备函致送驻沪各外国领馆领事、公共租界工部局及在沪各国商会,要求做到“华洋一例”,“务使商会之人从前与洋商、各领事及工部局有误会争议之处,此后永远革除”。随函还附送上海商务总会会员、会友企业行名簿,强调在行名簿内所列姓名,“皆系体面殷实商人”,要求“凡与洋商往来遇有钱债细故被控、控人,皆不可苛刻虐待及任意拘拿”。时上海租界当局,各国领事及在沪外商相继复函,对上海商务总会的要求表示赞同。
“窃维外交之政贵乎简,审断之权贵乎专。津郡自华洋互市以来,交涉案件不一而足,例由地方官持平审判,而少偏重。间有外人照约观审,事属偶然,幸无特别公堂,莫由张其袒庇手段。现闻关道署内特设发审公堂,专理交涉案件,原为划清权限,慎重邦交,且绎发审意义权自,外人第循观审之常。倘遇商民冤抑,当面分析,尤易关其口而夺之气,法良意美,似应毋用过虑。但我中国交涉失计,往往予之以渐,其害流于无穷。上海会审公堂,中西合判,法非不善,流极至今,中西会审乎?抑系西人专审乎?地方裁断虽准外人观审,特于重要案件,偶一行之。若特设发审,凡交涉案件,一一必约观审,由渐而人,由浅而深,能保其不干我裁判权乎?名目略殊,所以予人以袒庇洋商、欺压华民之渐,与会审公堂无甚区别。前车之鉴,可为寒心。
溯查光绪二年经总理衙门核定,凡通商各口华民与洋人交涉事件,因而致讼者,应由领事官照会地方官秉公审理。其有华人在洋行作为买办伙伴,与华民华商因案互讼,应令自赴地方官呈明讯断,该洋东不得干预,领事官亦毋用代为照会等因。断章取意义,则保我华官之主权,极为周密。此次议设会审公堂,不但华官主权外溢,而洋官得遂庇护之心,华民必受倾轧之害。前巡警局内附设谳局,交涉案件多赖保全,商民颂之。现又奉谕设立审判各厅,凡各署一切案件均归审理。闻有洋人自赴该厅控告,不由领事照会者,方期整齐划一,渐收领事治外法权。若此议实行,不但阻力发生,转与设立审判各厅宗旨不甚符合。迭集会董董事详加研究,意见相同,合无仰恳宪鉴俯准转行津海关道,无论中外商民遇有讼案,仍循旧章办理,庶于统制法权两无妨碍。总理等为慎重主权,顾全商民起见,是否有当,理合禀请宫保商宪大人查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敬请勋安。”
因日军劫夺华船货物,光绪三十二年(1906)闰四月十五日后,天津商会发表紧急启事:“前四月间,上海祥发源知照各津号,据称西北平两船被掳各货将次发还,传知各号盖印,公摊一切挑费,谅在申众号已一律知照矣。今奉到直督袁批示:祥发源在日本争辩,此事经日本高等捕获审检所两次判断如数充公,碍难更定,祥发源等谅已知悉等因。此事与祥发源上海知照我众号情形,大相径庭,请我众号执事即日同往祥发源询问明确,究竟如何,并将祥发源在日本两次抗议全卷及办理情形请其抄录一份,克日寄津,以便设法办理。事关紧要,万勿再延,此请诸位执事升安。”
“窃商自去岁开创芝兰香牙粉公司,曾在贵会及工艺总局挂号注册各在案。忽于四月初八日审判厅交涉股,派差前来声称:商现被大阪日商松井香粉公司代表人大亦呈控假冒商标,恳请查封。将货充公等语。商即随同来差到厅过堂讯问,并将敝公司与该日商两家货样呈堂比较,并不相同,绝非假冒。蔡委员谕以商标略似,饬商更改以避嫌疑。商因既无假冒情弊,碍难以相似更改,递禀声明并堂判及批,另抄呈阅。迄今两月有余,过堂七次,仅与日商对质一次,初讯承审各员尚属和平,商委曲从权,磋商更改。不料自换陈委员承审,纯用野蛮手段,屡次更改呈验,终未洽意。于六月二十一日,断令将一切装璜花样删去,仅准商用带字白签书明中国造白粉字样等语。商自创办以来,煞费苦心研究改良,始克奏效。香水粉一项销路颇畅,未免遭嫉,遂为日商大亦以冒牌朦控。伏查中国工业幼稚时代,将来所造各物及一切装璜,无不模仿东西洋式,略似二字所包甚广,亦非法律公认之名词。若以此而定是非,则交涉大开多事之门,各国必源源而来。华商虽无假冒情弊,必以略似为词,无理要求,办交涉者惟命是从,华商势必灭绝。夫商应遵守者法律也,非承审员之心意也,承审者作法律之代表足矣。似此欺灭华商,尚何法律之足言!当此商务竞争世代,无论何物销路之多寡,必以装璜之美恶为凭。若商仅改作带字白签,将装璜之花样删去,则无人认买。商既系国家之子民,应遵国家代表者之命令,倘商一时冒昧具结了案,有关工业等种种之利害得失非浅。倘后来外国人援此为例,深恐全国工业受无限之影响,一旦失计再欲挽回,势若登天之难。惟有另禀,恭请督宪特简明正公允之员,秉公理结,以保商权而宏工业。为此具禀,伏乞贵总会鉴该,准与转详,则感荷实无涯矣。上禀。”
“敬禀者,现据芝兰香牙粉公司商人何瑞霖禀称窃商自去岁云云,上禀等情。查中国工艺利权外溢已非一日,屡奉明诏饬各省讲求实业,以期而挽利权也。华商风气大开,各存竞争思想,现在工场公司无不效法欧东,日有进步。商标一项为工业发明表面,已蒙农工商部设局经理,是诚不可少之举。乃洋商见中国实业发达,意存压制,为独占优胜之计。若不竭力维持,恐工业前途大受影响。兹据报告前情,理合遵章代诉,叩乞宪台查核并代呈诉禀,伏候批示施行,实为公便。”
宣统元年(1909),江苏农工商务局增设裁判课员清理钱债讼案,要求商会每月向商务局报送案件处理情况“以资考核”,苏州商会为不示弱指明商会“按照定章只是年终将已结未结各案汇册报部一次,其呈报贵局一节,并无部章可稽”。“商会性质与有司衙门之有所统属略有区别…与贵局统辖之地方官非一律”,因此要求“所有贵局讯结各案,亦请按月照送一份,以资联络而备参考”,也要求商务局每月向商会报送案件处理情况。宣统三年(1911)七月,苏州商务局与商会因厘金改革而引发的“栾得周石灰船案”致公开对抗。
“接据上海华通水火保险公司函称:敝公司招集华股,订定章程,曾蒙转呈农工商部在案。自本年三月间开办以来,生意颇称发达。兹为扩张营业起见,遵前定章程于各大埠辟设分公司,冀收推行尽利之效。现如宁波、苏州、杭州、镇江、天津、青岛、牛庄等处均已派立分公司,委托经理人员在该埠承保各项水火等险,照章营业。因思保险公司有代担危险责任,有维护商业性质,极为慎重。分行初立,人地生疏,必有就地官长随时保护,方臻妥善。恳即移请各该隶治之商会及府、道、县宪出示晓谕,妥为保护,以维远商而安营业。计抄附各埠分公司地址及经理姓名单一纸到会。
商会自主破产清理案件规模小、争议少。大一点的破产案多由政府(审判厅)主持,但官商合力才能促成破产清理成功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商会要查明商号破产详情呈报,商会要协助核查、理清账簿,登记破产债权。“惟清查账目,非熟悉商情不能条分缕晰,非与各行商浃洽,不能得其底蕴”。除核查账目外,商会参与破产债权登记,通告“各债户被欠各款,望速到会声明核兑注册”,以备清偿。破产追缴及清理有较长过程,在此期间破产财产需先行保存、清点,政府限于经费和办公空间等,一般会请商会代为办理,“货物存件逐细查照,开单存案,以昭核定”。公平分配破产财产是商号破产清理的主要目的,商会作为地方商人选举成立的社团组织,不仅在商界有一定威信,而且了解相关产业、货物的市场行情。因此,破产清理中组织变卖、分配破产财产往往由商会代理。
如因津市银根紧迫,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二十七日,天津商会要求天津全埠银钱业永远奉行公估并将估费每锭加增铜元一枚:“案查前因津市银根紧迫,滞塞不通。禀蒙宪台提倡设立公估,曾将开估日期禀明在案。计自开估以来,市面渐次平定,汇款银根均已疏通,实已著有明效。自应变通前章,以期利益商情。当即约集各钱商开会筹议,佥感永远奉行公估,以资疏通。惟估费原议每锭抽二枚作为经费,现虽竭力樽节,不敷开销。今拟仿照烟台估费章程,自十月初一日起,每锭改收铜元三枚,以期经久。第津市设立公估原系创行,且原议估费二枚,荷蒙宪台示谕。兹既改增,似应仍请示谕,俾令遵行。现由职会拟就简明示谕底稿,录呈宪鉴,伏候核定饬承刊印三百张,遍贴通衢,以便周知。所有设立公估永远奉行并请示谕,酌改估费各缘由,理合禀请宪台查核立案示遵。
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二十四日,天津商会致造币厂函要求开铸五文以下小铜元代替洋铁片竹片流通:“案查铜元之创行,原所以维圜法而疏街市。自开办以来,赖以疏通,商民称便。惟天津通商巨埠,商贾云集,其中携带铜元来津贸易者,是在多数。以致津市铜元麕集,颇行拥挤。现据各行商董来会开议,佥以现行铜元每银洋一元换至一百十余枚之多。然铜元售价涨落关系商家货本,如铜元涨,货价与之俱涨,有累居民。否则商本亏折,又害商业。是铜元实与商民均有密切关系。敝会忝居领袖,亟宜设法补救,以期维持商业。查本省地面转运铜元,均须报明贵厂核发护照方准出境。现已铜元拥挤,商民受累,自当商请贵厂量予变通。凡有起运铜元出口者,概免请照以资疏通借平市价。当敝会究诘铜元冒涨之故,皆因讹传有禁使铜元之说,以致纷纷倾挤有扰市廛,特此布请贵厂行饬地方官,速即缮出简明告示,以息谣言而安市面。抑敝会犹有请者,查铜元有关国政,自通行后均以当十铜元行之市廛,至零星费用需制钱一文至五文者,多以竹签、洋铁片、纸条充之。勿论通行不便,未免有失国体,曾经贵厂鼓铸当五、当一铜元,然津市宽阔不敷行使,仍请贵厂广铸以资利用,庶于国体商民两有裨益。专此,敬请勋安。并祈示复不既。”
近代时期,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中国丧失了大量利益,“举凡我国内一切大工商业以及对外贸易,莫不遭受外国资本之垄断,国人若欲创办较大之事业,必先仰承外国银行之鼻息…宰割由人,可胜浩叹”。由于多次借债,作为抵押等,关税、盐税、铁路等管理权被外人掌握,在国债偿还过程中,列强要求监督中国财政,这一要求引起轩然,天津商会首先反应。天津商会建立筹还国债会并与各地商会联络引导官、绅、商、学等各界参与捐款偿债活动,“想各省关心国债之热心志士,定当闻风而起也”。
杭州商会复电:“天津商会有电悉祈,并电浙抚转达绅商,会同发起筹议。”奉天商会复电:“天津商会鉴,电悉,敝会全体赞成。”承德商会复电:“天津商会鉴,来电已悉,筹还国债义不容辞,惟热河商务未臻发达,筹集不易,但同属食毛践土,自当尽心竭力协助贵会,以尽人民之议而保财政之权也。”济南商会复电:“天津商会鉴,电悉俟接到,章程后议覆。”九江商会复电:“天津商会鉴,敬悉,事关国事,如何筹办,俟章程一到即将会议情形电知。”山海关商会复函:“二十五日接到电函,足见诸君子血诚擘画,为国家纾困难,为国民谋幸福,钦佩之至,当于二十六日开会集议,各商几于闻声响应,踊跃赞成,随即互相签字,分达各镇分所一体照办外,静候章程寄到照行。
宣统二年(1910)十月二日,天津商会坐办李向辰、行董杨明僧、倪福庆、王柏田等去电直隶总督要求代奏皇上请速开国会以挽大局:“窃职等前以时事艰难,恳请电奏速开国会等情,业蒙大帅据情电请军机处代奏在案。窃维朝野之望治方殷,则国家之乘时宜急,我皇上仰培国本,俯顺舆情,所以成立,以求郅治者,因事机危迫,时不我待,此国人所共见,谅必从速立开国会,不肯稍涉因循,而职等犹再三渎陈,诚以缓急迟速之间,实治乱安危所系,倘迫切呼求,仍从容布置,则观望迟疑之际,必至有缓不济急之虞。是立宪之基所关甚巨,伏乞我大帅电鉴皇上俯鉴众志,立沛恩施,断自宣统三年召集国会,则方炽之民气可以不懈,垂危之大局可以挽回矣。职等冒昧渎陈,不胜迫切惶悚待命之至。谨合词禀恳,叩乞大帅速赐电奏施行。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恭叩崇安。伏惟垂鉴。”
壬子年(1912)正月六日前,京师商会曾为拥护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并定都北京一事致函天津商会:“窃自去年八月以来,兵争大起。影响所及,市面萧条,凋敝情形,日甚一日。人人无安枕之乐,家家有风鹤之惊。百工则歇业赋闲,庄号则闭门坐困,社会生计,日紧。倘国体不定,南北相持,或久持不决,再开战端,试问我业商业工诸君,损失当更何如?吾恐不致相率饿死填沟壑者几希矣!今幸大清朝廷俯顺民情,公天下于国民,南北两方满汉蒙回藏五大民族联同一致,公推袁公为全权临时大总统。民情推戴,中外交符。以如此弥天大业,竟以和平解决之,并无屠戮战斗之惨,并无流血残民之事,是非袁大总统斡旋得法,不能致此。我商人民等托庇宇下,一尘不惊,一毫不损,竟得跃进共和时代,同享国民幸福,何欣如之!从此承平无事,海宇义安,金融机关流通市面,商业繁荣指日可复,工艺发展又在意中。是我北京商工人等不受战争之苦,而享和平之乐,比于南省所获多矣。诸君亦曾闻此次南省商人之损失乎?逼出兵饷,托名义捐。抢劫频仍,无可告诉。秩序大乱,杀人如麻。结党羽以敛财,借义声而报怨,致使商场工厂倒闭殆尽,转徙流离不可计数。而北京商号虽不免有所损失,较之南方之倾家荡产者为幸多矣。诸君明白事理,当不难晓然于其故。又况共和以后,人人自由,战争一平,商务之盛必百倍于曩日。所望我工商各界,乘此机会破除旧习,不为谣言所惑,一意协力进行,同保治安,并图改良事业,将见政治一新,商场发达可翘足待。
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十八日,天津商会为救济安徽水灾与吴调卿吴洁南等创办公益善会开演电影以募集捐款之事致函天津县请示:“窃查江北浩灾,为数十年来所罕见,小民之荡析离居,哀鸿遍野,闻之不胜测然。宾福纠合吴君颂平、王君祝三、张君云衢、徐君朴庵、吴君洁南、方君药雨、英君敛之、裘君叔和、吴君调卿、陈君鸿仪创办公益善会,拟定于正月初十日起,在李公祠开演电影新戏,七日散票敛资,借以助赈。我津绅商赞助者颇不乏人,计七日共得七千元之谱。惟灾区甚广,数尚微鲜,敝会复商于诸善士,共捐四千元,共计一万一千元,交由户部银行汇寄灾区,随时散发,俾灾民稍沾实惠,我津绅商亦得尽同胞之情。知关锦注,用特奉函。敬请父台大人查核备案,是所切祷。”
整个北洋政府时期,商会之处境变化不大,直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后期,政权发起打击不支持革命的大资产阶级和大商人的商动。民国十五年(1926)初召开的二大通过《商动决议案》,确定用严厉的方法整顿旧商会并最终打倒、代之以商民协会的方案。民国十六年(1927)十一月,中央商人部通告上海特别市党部商人部拟于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民国十六年(1927)十一月,上海市总商会函致各地商会拟就“商会存废等五项问题”开会讨论。十二月中旬,讨论商会存废问题联合大会在上海正式召开,蒋介石、戴季陶、孔祥熙等亲临会场施加压力,但各地商会仍坚定认为“若云(商会)组织不良,尽可改造,岂必因噎而废食”。
此次会议后,改用和缓策略。民国十七年(1928)七月,中央常务会议提出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方案,认为商会可代表大商人、商民协会则代表中小商人。然而,商民协会对与商会并存的方案不认同。民国十八年(1929)三大召开前夕,以上海市商民协会为代表的各地商民协会纷纷请愿统一商民组织,裁撤商会。各地商会则历陈其在政权建设中的贡献并称商会为先总理孙中山所认可,不可违背先总理遗愿。最终,放弃了裁撤商会及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方案,于民国十八年(1929)八月十五日颁布《商会法》,各地商会据此改组,民国十九年(1930)二月决定撤销商民协会。
如苏州总商会在《商会法》颁布前即以筹备改组商事公断处,并起草了公断委员会章程。因苏州总商会的章程大多是依据南京、上海两地商会办理,现在南京总商会以仲裁股取代商事公断处、上海总商会商事公断处的草案尚未颁布,因此民国十七年(1928)十月,苏州总商会委员徐浩然提议本会商事公断处的改组暂缓举行。这一建议在商会第二次执行委员会议决通过。因此,后《苏州总商会章程草案》第三条虽规定“关于商事争议由当事人或官厅之委托得调解之”,但却并未立即依据《商会改组大纲》第六条的规定将商事公断处改组为公断委员会。民国十八年(1929)八月十五日,《商会法》颁布,其第三条第四款依然规定商会的职权包括关于工商业调处及公断事项,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各商会于《商会法》颁布后一年内改组。民国二十年(1931)苏州总商会完成改组。
而如天津总商会等在《商会法》颁布后并未立即开展改组,民国十九年(1930)八月二日,天津特别市社会局转发市政府饬令,督促天津总商会尽快改组:“查《商会法》前于上年八月十五日颁布,依据本法第四十二条修正条文,有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商会及商会联合会,应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依法本法改组之规定改组。现在法定限期瞬将届满…转饬所属依法筹备,如限改组,并将筹备情形先行具报,万勿玩视法文,观望自误为荷。”八月六日,天津总商会复函社会局称此次《商会法》所定之改组由下级做起、以同业公会为基础,天津各行同业中有公会和无公会者合计不少于六十余业,一律依法改组并联合重新组织非短期内所能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天津正值军事战乱时期,开会、结社等行为受到极大管控,同业公会的改组与创立已陷入停顿,商会的改组更无从谈起。就此,八月二十九日,天津市社会局提出通融办法,一是请已经改组的同业公会和没有改组的商店分别推选公会代表和商店代表,二是请商会将开会的时间、地点等先行报告,由天津市警备司令部予以批准并派遣警宪到场维持。但天津总商会认为仍难以成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日本侵略即不断加剧,国家和民族危机日益加重,“九一八”事变后,全国掀起抗日救亡热潮。全国商联会通电全国各省市县商会拟联合各界团体召集,共救国难。随后,全国商联会向全国各商会发出通电,提出五项抗日办法,“即希查照实行办理,一致进行,国家幸甚”。随着形势的发展,全国商联会通电全国商会,提出“商人应尽救国天职四项”,即努力协助政府,“凡政府有正当之征发,无论金钱物品,必须竭其力之所及,予以协助”;踊跃捐购飞机,广大商人应加入中国航空协会,“踊跃输将,以促其成”,尽量援助义勇军,“义军饲械均缺,我后方民众,应予以充分援助”;继续仇货,坚持到底,“不达目的不止”。卢沟桥事变后,国民政府发行救国公债筹集资金支持抗战,全国商联会向各省区商会、联合会及境外商会发出劝募救国公债通电:“查我国此次为求民族生存,全民奋起长期抗战。当此紧要关头,凡我国民,均有贡献资力、物力、才力于国家之义务。本会自卢沟桥事变以后,业经于七月删日、八月敬日两次通电全国商会,组织抗敌后援会及募集慰劳金救国捐。去后,旋准各地商会函电报告,多数已经依照办理在案。现在救国捐暂告结束,我中央政府为鼓励人民集中财力充救国费用起见,发行救国公债五万万元,优给利息,分期还本,业已开始发行。相应附具条例办法两项,电达贵会查照,希即迅予组织全市或全县全镇救国公债劝募委员会,努力劝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务请一并积极办理,至为盼祷!”
抗战八年中,整个中华民族靡不蒙受巨大牺牲,工商界之在沦陷区者,因已厂舍为墟,器材荡然,更经敌伪长时期之敲骨吸髓,早已一息仅存。即转週移入后方者,筚路蓝缕,勉图生存,有则喘息未宁,军事剧变,一再搬迁,损失殆尽。抗战胜利后,未几内战爆发,经济恢复困难重重,“八年的抗战终于胜利了,跟着胜利而来的,不但只有欢笑,而且也隐藏着血泪和忧虑。战后的经济恐慌,现在正以迅速的步伐在扩大和发展,它的振幅几乎涉及了整个经济界:从金融危机、商业危机到生产危机;从整个大后方到收复区,范围如此之广泛,而内容又特别的复杂”。战后的国民政府忙于内战,无心重建经济,此一时期出现了工商分流和中国全国工业协会的成立之情形,商会的作用远不如之前显著,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工商业走上了一条崭新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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